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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还钱日期 索赔过期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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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欠条上没有写还钱的日期,债主两年过后打官司索赔。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

    现年60岁的黄代忠,云阳县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03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提供了一批配件,但对方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便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由于双方有生意往来,黄代忠就没有急于索债。两年多后,黄代忠才想起这事,但对方拒绝还钱。去年5月23日,他将对方告到巴南区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黄代忠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代忠的诉讼请求。(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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