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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丈夫承担部分责任 公婆不担责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小佳的坠楼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系自杀,且小龚于2008年9月18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承认小佳扬言“跳楼”一节,故应认定小佳系自杀身亡。
法院表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支持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亦不应排除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小龚、小佳所居卧室大不过12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小佳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圆凳,再凳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50至60厘米的窗口,加之小佳体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小佳口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过激语言,即使如其夫小龚所言,当时其正卧床面壁而泣,以上小佳的言行亦应引起小龚的注意直至警觉,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小佳的轻生行为。然而小龚并未采取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因此存在过错,这种不作为与小佳的死亡又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中年丧女,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亦造成其严重精神痛苦,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惟数额偏高,与小龚责任程度不符,本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减。
法院同时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佳,应当珍惜生命,努力生活,不因挫折而自弃,不因失意而轻生。面对生活中的不顺意,小佳与其夫小龚争吵后随意轻生,不可讳言,其自身亦负有相应责任。
同时,小龚的父母事发时在隔壁卧室休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二人知晓当时现场的情况,因此,原告要求两人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龚赔偿其岳父母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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