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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7日、8日,兰考县高考学生刘某参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521分。其根据平时的成绩看,感觉高考的分数有些低。于是,刘某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了公开试卷信息查分纠错申请。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了他。
2008年7月17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招生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他公开高考试卷。
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向省招生办提出过公开其试卷信息申请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招生办认为,“全省的招生工作有严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试卷是绝密,国家有关机关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表示,试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规定,不给公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本案中,学生刘某要求公开高考试卷,其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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