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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经常发现用人单位不为所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就连最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也不缴纳。问之,则回答说:双方已经协议,职工不要求单位缴纳,也即职工自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事实上,也确实存在双方协议,职工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但大多情况下还是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及社会责任,有“强迫”、“误导”职工“自愿”不参保之嫌。
今年初,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多数用人单位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际,也在考虑用工成本的问题,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更是让有些用人单位煞费苦心。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任何时候都是用人单位除人员工资外的又一个大项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的五大保险,如果要求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工缴齐的话,确实是一个不小数字。就拿我们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268元/月计算,由单位为一个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五险合计费用为423.4元,而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过590元/月。为此,有些单位为了不支出或少支出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花样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进行反面宣传,说参保如何如何的不好,特别是农民工,只缴一二年根本就没用;或与职工私下订立协议,“引导”职工“自愿”不要求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劳动合同中设立条款,职工的社会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发到职工的工资中,由职工自行缴纳;或将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在工资表中单立一项发给职工,且双方签字画押,要求职工认可这一笔工资外收入,以防日后职工反悔……如此诸多的不法行为,使得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不下大力扩面征缴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职工却在合谋逃避征缴。以上让人哭笑不得的现象,与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使人人享有社会物质文明成果的总体要求格格不入。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社会保险法》有望不日出台,该法公布实施后,将对不缴、少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处以重罚,并实施多种方式强行征缴。
(蔡 昌 任 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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