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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失业职工养老保险救助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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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民顾先生向本报反映:我是市外贸总公司企业职工,1949年1月9日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至外贸,1995年外贸成立下岗职工托管中心,总公司每月发100元生活费。1998年停发生活费,而后停缴养老金。我妻子因贫病故,继子与我脱离关系。我现在孤身一人无依无靠,工伤8级,身体多病,无力自己缴纳养老金。怎么办?
    市劳保局答复:根据市政府制定实施的《兴化市参保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凡具有兴化市城镇常住户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特困失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救助。1.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失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经济困难,欠缴养老保险费的;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3.参保人员参保缴费15年以上,因家庭成员重病,经济困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凡符合救助对象的人员,本人愿意接受救助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1.本人申请;2.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劳动保障所审核并公示;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与受助人签订救助协议;4.受助人办理退休时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不超过救助补缴年限的规定,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从救助资金中进行划拨补缴;5.社保经办机构从受助人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从其养老金中扣回受助金本金,每月扣取比例为其养老金的30%,直至全部偿还受助本金。受助人享受救助补缴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张巍巍)

申明:偶所有的转贴都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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