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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9日晚9时许,孙某与朋友黄某到包头市东河区肯德基餐厅就餐,孙某在一楼排队购买食物,黄某在二楼找座位时与歹徒吴俊民相遇,金项链被抢,孙某急忙上楼救助,并大声呼救,被吴俊民捅伤。孙某被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救治,经伤残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
不久,吴俊民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在吴俊民实施抢劫和伤害的整个过程中,东河肯德基餐厅工作人员无一人上前制止和相助。
孙某以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吴俊民和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共向受害人赔偿9.6万多元,其中吴俊民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5.8万多元;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3.8万多元,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及东河餐厅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认为,肯德基东河餐厅作为餐饮业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其消费中的人身安全,而其工作人员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采取救护和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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