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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5日,被告周文林为自建一幢三层的住宅,将房屋交与被告吴双全、周黎明及程福会、陈谷桢等人承建。被告吴双全自备有一套水泥混凝土搅拌工具,平时为农村建房者提供混凝土搅拌业务。其中,吴双全负责浇注混凝土,周黎明、程福会负责钢筋工及泥工,陈谷桢负责装订模板及木工。被告周文林未与吴、周及陈等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工具自带等。11月26日,被告吴双全临时雇佣了方长生及其他几位农民做小工。下午2时许,正在施工的楼面北边四楼墙体及圈梁突然发生倒塌,方长生当场被砸身亡。
事后,被告周文林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而对原告的其他赔偿要求经多次协商均未果。故死者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35181.52元。
另查明,被告周文林建造房屋时无建房草图,更无设计图纸,亦无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选择的承包人吴、周及陈等人均无相应建筑资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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