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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未成 中介不得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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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商品房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代理服务。后买卖双方无法就商品房交易达成协议,中介公司提出要买卖双方支付佣金。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商品房买卖未成立,中介公司不得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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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9:49 |只看该作者
2006年2月,潘某和郑某作为商品房买卖方与福州一房产代理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该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介方,为潘某和郑某买卖房产事宜提供中介及代理服务,房产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结束;如果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买卖协议,卖方郑某和买方潘某分别向房产代理公司支付佣金9200元、4600元。

    合同签订后,潘某交付4万元购房订金,由房产代理公司代管。2006年5月,郑某以房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拒绝与潘某订立房产买卖合同。7月,双方达成协议,因未达成买卖合同,郑某支付潘某赔偿金4万元,由潘某向房产代理公司要回已支付的4万元订金,同时解除与房产代理公司订立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

    房产代理公司提出,三方在2月签订的协议中已包含买卖双方要进行商品房交易的内容,且买方也支付了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卖方事后反悔属于违约问题,中介人的责任已经尽到,应收取佣金13600元并从潘某交付代管的订金中扣除,潘某起诉要求房产代理公司全额退还订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房产代理公司与潘某、郑某在2006年2月签订的只是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买卖双方只是在其中表达了买卖意向,买卖协议还没有成立,事后买卖双方没有在房产交易登记机关确认交易,买卖合同未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房产代理公司无权收取佣金,其代为保管的4万元订金须全额退还给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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