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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不算工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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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电动车撞人不算工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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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3:18 |只看该作者
陈先生是江苏启东一个普通市民。去年的一天,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结果不慎在路上与另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市民发生碰撞,陈先生当场昏迷瘫倒在地。他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吃惊地发现,由于对头部撞击过猛,他已经难以苏醒,成了一名“植物人”。

  陈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家人悲痛之余,向启东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让其家人感到惊讶的是,启东市劳动部门认定:陈先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劳动部门的依据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被机动车撞了遭受伤害才算工伤”,而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陈先生受的伤就不是工伤。“同样是在上班路上,被汽车撞了算工伤,被电动车撞成‘植物人’,居然不算工伤?”这样的认定陈先生家人根本不能接受。他们将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有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南通中院认为,撞伤陈先生的电动车时速远远超过每小时20公里,其伤害程度已与机动车无异,结合种种情况应当按照机动车认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南通中院的思考,他们为此向上级部门提出了建议,希望立法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进行修改,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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