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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教师吃回扣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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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教师吃回扣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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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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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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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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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教师怎么才能吃上回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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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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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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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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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学校的一些实权人物才有机会,普通教师只能望“回”兴叹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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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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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各种名义----到底以什么名义?
2,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即是发生买卖关系,看来受点家长的红包不在此限。
3,数额较大----大到什么程度?看来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4,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教师拿公务员不好比了,公务员有上述行为那是“受贿罪”。看来教师没资格犯受贿罪,要犯也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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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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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来,这次司法解决规范的是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在教育用品采购方面的行为,教师过年、过节收取的礼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与前述行为是否有关,如果过年、过节时只是纯粹地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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