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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被抓受侮辱 当街示众能否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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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2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行窃被抓受侮辱 当街示众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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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20:53 |只看该作者
案例:
    5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包白糖引发的特殊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建赔偿原告余江精神抚慰金六百元。

  2002年12月29日,原告余江到纳溪区合面镇街上赶集。上午9时许,余江到被告张建家的副食门市店购买了一包白糖,并支付了价款。当时赶集的人比较多,余江趁张建不注意之机,多拿了一包白糖(约一斤重),被张建店内雇员看见,双方发生争执。此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张建将余江拉出店,令其站在椅子上供众多的赶集人观看,时间长达数小时,当时围观的人很多,群众在旁指指点点,议论纷纷,此事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余江遂于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抓住原告偷白糖,理应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不应令原告公然站在椅子上长达数小时,该行为故意侮辱贬低了原告的人格,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顺手牵羊,多拿被告一包白糖,引发纠纷,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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