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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看似亘古不变的道理也不尽然,如果债权超过法定时效,要主张起来就显得相当费力了。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均无异议,但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终,虽然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00元,但相比6000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是大打折扣。
2004年,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款人民币215000元的买卖空调机组合同。2004年11月,甲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截至2006年1月25日,丙公司共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余款60000元丙公司一直未支付。
原告甲公司称,2011年10月曾欲起诉丙公司,但因工商机关无法调出丙公司的登记资料,未能起诉。随后通过调查,在2011年11月方才得知丙公司已于2006年3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同时变更了经营场所。2012年2月,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60000元货款。
被告乙公司认为,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主体资格,但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06年1月26日,诉讼时效2年,而原告甲公司直至2011年才履行自己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一旦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止,原告甲公司未能举出有效证据,用以证明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被告乙公司确认该笔债务真实存在,但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抗辩,法庭理应支持。因此,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判决支持。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同意支付甲公司货款8000元,余款甲公司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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