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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6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下一女小雪。由于李某怀疑小雪并非是其亲生女儿,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承认女儿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生。面对如此尴尬,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呢?400网友,你的观点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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