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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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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無花果
时间:
2006-10-13 12:29
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试行)
<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WRAP: break-word" height="1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4 width="99%" align=center><TBODY><TR><TD vAlign=top bgColor=#ffffff colSpan=6><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size=3>总则 <BR><BR>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全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BR><BR>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BR><BR> 第一章、见面前 <BR><BR>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BR><BR>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BR><BR>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BR><BR> 第二章、见面 <BR><BR>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否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BR><BR>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BR><BR>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BR><BR>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等)达到分手目的。 <BR><BR> 第三章、见面后 <BR><BR>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 <BR><BR>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BR><BR> 第12条、本条例经全国人民网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FONT></SPAN><BR></TD></TR><TR vAlign=bottom bgColor=#ffffff><TD colSpan=6><BR></TD></TR></TBODY></TABLE>
作者:
敢言
时间:
2006-10-13 13:30
有数。。
作者:
西门小祥
时间:
2006-10-13 16:40
<BLOCKQUOTE><STRONG>引用</STRONG>:<HR>原文由 <B>敢言</B> 发表于 <I>2006-10-13 13:30:51</I> :<BR>有数。。 <HR></BLOCKQUOTE>几位数`?
作者:
四月小雪
时间:
2006-10-13 19:52
<
>报道``</P><
> 我知道了`</P>
作者:
♂永别♂
时间:
2006-10-20 13:17
<FONT size=3>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FON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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