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上限控制。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一律以现行(4月20日,下同)实际价格水平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各地要加强对碳铵、磷肥及复合(混)肥的出厂价格监督管理,防止管理缺位,造成地产化肥价格失控。 </P><
> 2、化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严格控制经营环节,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一道批发一道零售,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其中批发环节最高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最高不得超过3%,综合经营差率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直接运杂费另计入价格。 <BR>进口化肥价格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04]127号)规定执行。</P><
> 3、国产尿素销售价格实行综合经营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双重控制。为有效控制国产尿素价格,对国产尿素销售价格实行综合经营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双重控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不得超过1700元/吨,当实行差率控制价格低于1700元/吨时,实行差率控制,高于1700元/吨,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控制。</P><
> 4、降低磷酸二铵批发和零售价格。鉴于3月31日财政部已发文明确,国家对国产和进口磷酸二铵每吨补贴100元的政策已逐步落实的实际,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磷酸二铵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管。在国产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和进口磷酸二铵港口交货价格每吨降低100元的同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也应相应降低。确保价格水平比3月底每吨下降100元。 </P><
> 5、对化肥价格实行提价申报与备案制度。对按规定执行,价格超过现行水平(以4月20日为准),须报本市物价部门批准;价格不超过现行水平,须报物价部门备案。</P><
> 6、千方百计稳定粮食作物种子价格。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水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价格的监管,督促种子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务必将我市主要播种的享受政府补贴的稻谷、小麦等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水平。</P><
> 7、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36号)内容和要求,我们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以及粮食种子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加大依法检查、处理的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P>
>兴化的经济我要顶你```````</P>
>农民的日子真的不好过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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