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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2-6-20 11:48
标题: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看似亘古不变的道理也不尽然,如果债权超过法定时效,要主张起来就显得相当费力了。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均无异议,但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终,虽然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00元,但相比6000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是大打折扣。



2004年,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款人民币215000元的买卖空调机组合同。2004年11月,甲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截至2006年1月25日,丙公司共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余款60000元丙公司一直未支付。



原告甲公司称,2011年10月曾欲起诉丙公司,但因工商机关无法调出丙公司的登记资料,未能起诉。随后通过调查,在2011年11月方才得知丙公司已于2006年3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同时变更了经营场所。2012年2月,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60000元货款。



被告乙公司认为,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主体资格,但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06年1月26日,诉讼时效2年,而原告甲公司直至2011年才履行自己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一旦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止,原告甲公司未能举出有效证据,用以证明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被告乙公司确认该笔债务真实存在,但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抗辩,法庭理应支持。因此,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判决支持。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同意支付甲公司货款8000元,余款甲公司自愿放弃。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2-6-20 11:49
【律师提醒】

        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失去法院的司法保护;同时,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还应当注意搜集保护好主张权利的证据,一旦追讨债务陷入僵局,确保诉讼时能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


作者: 会计培训    时间: 2012-11-24 12:56
诉讼时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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