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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srj    时间: 2005-1-5 12:19
标题: 请问一下?
<>关于刑法学上“原因自由行为”的一些疑问。就是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行为时如果处于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就像精神病患者对其在发病期间所实施的行为不负责任,那么原因自由行为可处罚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啊?</P>
作者: wsy    时间: 2005-1-6 16:51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P><>在大陆法系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应该处罚也是有争议的。</P><>楼上的看样子是刑法学的高手嘛!失敬!</P>
作者: srj    时间: 2005-1-7 21:16
好像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日本外,都明文立法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日本现行刑法虽然没规定,但判例对此也是采取禁止态度。但是关于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根据,有好几种学说好像都是有点问题的,不解。
作者: wsy    时间: 2005-1-8 13:19
<><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东西嘛,目前理论上也没形成统一的意见。即使是同样持处罚肯定说的也有好几种不同意见,如果一点问题都没有,那就不会有什么争议了。</FONT></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 楼上的兄弟是哪个大学的学生吧,拿这些东西来考我们胖律师呢。</FONT></P>
作者: srj    时间: 2005-1-8 14:13
<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3.gif">只是看书时看到的,就过来问问。
作者: 绝情绝恋    时间: 2005-1-8 18:49
< align=center>朋友,你们所争论的都是村在争议的,现实中都以实务为重.</P>
作者: wsy    时间: 2005-1-10 09:30
<FONT size=5>外国的法律理论在实务中也可以加以引用,现在有好多新的法律理论都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作为律师的观点,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还是可以提的</FONT>
作者: srj    时间: 2005-1-10 13:26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也应当在我国刑法中的能适用的啊,97年新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虽然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粗糙。</P>
作者: wsy    时间: 2005-1-10 14:19
<><FONT size=5>“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即行为人虽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但无法控制行为或既不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也不能控制行为<FONT face=宋体>。但我们认为,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是可以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的,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楼主所引用的条文不同于原因自由行为。</FONT></FONT></P>
作者: 乖    时间: 2005-1-10 19:07
<>老王你看人家胖律师回答多简洁,你怎么一套一套的啊!鄙视你!</P>
作者: srj    时间: 2005-1-10 22:16
<>从广义上来看,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的。我觉得,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之人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得规定,其中即是有基于刑事政策得考虑的,也是对大陆法系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立法例的一种类仿,虽然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和粗略了些。<IMG src="images/Emotions/55.gif"></P>
作者: wsy    时间: 2005-1-11 13:47
<BLOCKQUOTE><STRONG>引用</STRONG>:<HR>原文由 <B>乖</B> 发表于 <I>2005-1-10 19:07:09</I> :<BR><>老王你看人家胖律师回答多简洁,你怎么一套一套的啊!鄙视你!</P><HR></BLOCKQUOTE><FONT color=#ff0000 size=5>沉默。。。。。</FONT>
作者: 匪兵    时间: 2005-1-11 16:21
继续灌
作者: srj    时间: 2005-1-11 21:02
<>明天要考国际法了,预祝自己好运了!<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28.gif">^_^</P>
作者: wsy    时间: 2005-1-12 11:20
<FONT size=5>果然是个学生,兄弟哪个学校的?</FONT>
作者: srj    时间: 2005-1-12 17:33
Tsinghua University
作者: wsy    时间: 2005-1-13 09:31
<FONT size=4>崇而不拜<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13.gif"></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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