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学上“原因自由行为”的一些疑问。就是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行为时如果处于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就像精神病患者对其在发病期间所实施的行为不负责任,那么原因自由行为可处罚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啊?</P>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P><
>在大陆法系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应该处罚也是有争议的。</P><
>楼上的看样子是刑法学的高手嘛!失敬!</P>
><FONT size=5> 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东西嘛,目前理论上也没形成统一的意见。即使是同样持处罚肯定说的也有好几种不同意见,如果一点问题都没有,那就不会有什么争议了。</FONT></P><
><FONT size=5> 楼上的兄弟是哪个大学的学生吧,拿这些东西来考我们胖律师呢。</FONT></P>
align=center>朋友,你们所争论的都是村在争议的,现实中都以实务为重.</P>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也应当在我国刑法中的能适用的啊,97年新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虽然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粗糙。</P>
><FONT size=5>“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即行为人虽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但无法控制行为或既不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也不能控制行为<FONT face=宋体>。但我们认为,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是可以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的,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楼主所引用的条文不同于原因自由行为。</FONT></FONT></P>
>老王你看人家胖律师回答多简洁,你怎么一套一套的啊!鄙视你!</P>
>从广义上来看,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的。我觉得,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之人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得规定,其中即是有基于刑事政策得考虑的,也是对大陆法系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立法例的一种类仿,虽然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和粗略了些。<IMG src="images/Emotions/55.gif"></P>
>老王你看人家胖律师回答多简洁,你怎么一套一套的啊!鄙视你!</P><HR></BLOCKQUOTE><FONT color=#ff0000 size=5>沉默。。。。。</FONT>
>明天要考国际法了,预祝自己好运了!<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28.gif">^_^</P>| 欢迎光临 兴化400生活网 (http://wenhui.vc7.cc/)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