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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州公安局:“名妓”若小安是已婚男 [打印本页]
作者: 叛徒 时间: 2011-9-28 20:48
标题: 杭州公安局:“名妓”若小安是已婚男
本帖最后由 叛徒 于 2011-9-28 20:50 编辑
浙江在线杭州9月28日讯(首席记者童俊 通讯员杭公宣) 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通报,针对近期备受广大网民和媒体关注的“若小安1”微博内容,杭州公安机关迅速跟进,已经查明事实真相。网民“若小安1”其实是一名已婚男子,其微博中叙述的所谓“杭州失足女”经历纯属捏造。9月28日,杭州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网络“名妓”若小安晒接客日记 七年mai ying超过三千次
近日,一个叫“若小安1”的微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1月以来,该网民在某网络上以“杭州失足女”身份发布了401条微博。其在微博给自己贴上了“鸡者、小姐、性工作者、底层、80后”等“瞩目”标签,还采用“纪实”的手法,引起了网民的大量跟帖及部分媒体的关注。根据上述网络传闻中涉及的mai ying嫖娼线索,杭州警方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9月27日下午,杭州警方找到了“若小安1”微博的撰写者林某某。现已查明,林某某,男,1980年出生,已婚,育有一子,现任浙江省某文化传媒公司一刊物主编。
为吸引网民关注,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林某某从今年1月份开始,模仿外国文学作品,通过微博编造并发布“失足女接客日记”。鉴于林某某对自己捏造事实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关于“若小安”这个帖子,在猫扑、天涯讨论的很厉害,我没有回复任何一个帖子(如果我回帖质疑,必会遭到众多“正义人士”的口水攻击),因为稍微动下脑子想想,就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不合理,值得质疑的地方,今天的官方新闻终于对我心中的质疑给予的证实、、、
其实大家都不是傻子,只不过我们很多人不愿意去思考,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内心就希望真有这样的事,宁可信其有,而且越是善的一面反而遭到质疑,越是恶的一面反而坚信不疑、、、、病态的社会,病态的人们、、、、、
作者: 叛徒 时间: 2011-9-28 20:53
本帖最后由 叛徒 于 2011-9-28 20:56 编辑
那位叫“记忆的回忆A”的网友,你不是问我什么是“造谣污蔑”吗,这就是个例子,这就是你所谓的“言论自由”、、、、还有的网友称“悲哀,就算是男的,人家发发微博,也禁止?有本事去抓贪官,就知道抓查老百姓”,真的脑残到无药可救、、、
作者: 专业理财 时间: 2011-9-28 23:11
不管你们信不信,我是不信了!
作者: 记忆的回忆A 时间: 2011-9-28 23:25
回复 2# 叛徒
我只想问 我造的什么谣 你说的是我造谣
作者: 记忆的回忆A 时间: 2011-9-28 23:39
本帖最后由 记忆的回忆A 于 2011-9-28 23:41 编辑
为吸引网民关注,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林某某从今年1月份开始,模仿外国文学作品,通过微博编造并发布“失足女接客日记”。鉴于林某某对自己捏造事实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
此造谣只是涉嫌炒作从而影响了政府形象 行政警告并非行事处罚 欺骗了广大网民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故而罚500元罚款
我想如果这事在兴化罚款5万元也不一定只是行政警告吧
作者: 邋里邋遢的猴 时间: 2011-9-29 06:52
难道说写小说也犯法吗?
作者: 邋里邋遢的猴 时间: 2011-9-29 06:54
哦,对了,他不应该说是哪个地方的失足妇女
作者: 叛徒 时间: 2011-9-29 08:47
回复 4# 记忆的回忆A
你的语言能力理解有问题,谁说你造谣了,我是说你理解的言论自由等同于支持造谣、、、、、
作者: 兴化奶茶原料 时间: 2011-9-29 08:55
有些事情没必要在追究下去了吧?哪些是造谣,哪些是真事,我们大家都知道,再追究下去,受伤害的还是那些身在谣言里的人吧?
作者: 忆缘佳子 时间: 2011-9-29 09:23
若小安又实实在在开涮了一把社会和大众
作者: 叛徒 时间: 2011-9-29 09:33
回复 10# 忆缘佳子
因为我们的社会和大众就喜欢这些,符合他们的口味,所以才能造成这样的轰动、、、
作者: 兴化市宇琴百货 时间: 2011-9-29 12:19
回复 8# 叛徒
别人怎理解,是别人的事!不要咬文嚼宇,抓住别人小辫子不放,将自已的意念强加于他人!
作者: 叛徒 时间: 2011-9-29 12:35
回复 12# 兴化市宇琴百货
谁的小辫子掉我手里,有他受的
作者: 兴化市宇琴百货 时间: 2011-9-29 16:52
回复 13# 叛徒
想打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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