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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住房不还 女子状告“老赖”讨回房产 [打印本页]

作者: 舔着甜甜圈    时间: 2011-1-15 13:43
标题: 住房不还 女子状告“老赖”讨回房产
见同学刘某无处容身,男子李某出于好心将自己的一处公房借给同学居住,并且长时间没有收取房租。李某去世后,将房转到前妻黄女士名下,黄女士前去“讨房”,刘某却百般阻挠。昨悉,法院已判决刘某30日内腾退出房。

见同学刘某无处容身,男子李某出于好心将自己的一处公房借给同学居住,并且长时间没有收取房租。李某去世后,将房转到前妻黄女士名下,黄女士前去“讨房”,刘某却百般阻挠。昨悉,法院已判决刘某30日内腾退出房。

据47岁的黄女士介绍,李某名下承租有一处公房,在结婚期间,她与李某一直在此居住,生育一子。1992年因感情不和,二人离婚。之后,黄女士搬回娘家,李某也另住他处。一次在跟同学的闲聊中,李某得知刚从外地回汉的刘某暂时未找到落脚之地,李某就“大方”地将该处公房借给刘某使用。

刘某这一住,便从1992年住到现在,李某长时间没有向其收取房租。从2008年8月起,刘某才开始每月支付200元房租。期间,刘某还花钱将房屋装修,简直像自己家的房子一样。2009年,李某因病生命垂危,因挂念儿子,他将这处公房转到黄女士名下。 黄女士找到刘某,要求其搬出,刘某却坚持要黄女士补偿其装修费用数万元或继续租住4年后再搬出。黄女士无奈,只得将刘某告上了江岸区法院永清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2008年8月开始支付房租,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租约,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实际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判决刘某在判决书生效30日内腾退出房屋。
作者: 只是错过而已    时间: 2011-1-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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