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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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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看夜的小孩
时间:
2010-7-16 14:22
标题: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6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4万元提高至5万元(含个人负担的比例部分)。二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办法。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结报比例。参保的在职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报销85%;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91%。退休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比例按在职人员的60%执行。参保的在职人员转市外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报销80%;转市外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报销75%,同时不享受保底报销50%的待遇。退休人员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转市外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转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诊疗的,不享受保底报销50%的待遇。参保人员转市外就诊,需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诊疗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报。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减半执行。三是调整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办法。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需透析肾功能衰竭、肾移植等特殊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调整为:起付标准4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内,在市内就医的报销比例95%,转市外的报销比例85%。因治疗特殊病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慢性病待遇规定结报,并免收慢性病起付标准。四是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参保人员个人负担0.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大病统筹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至20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由大病统筹基金结报90%,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结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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