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0距离 于 2012-9-7 09:17 编辑
近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1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现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标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两年以内的新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直接发放绿色标志。 (三)两年以上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明,由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发放环保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五)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报告判定。 三、办理地点:兴化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兴化市金融大厦二楼环保办);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