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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楼盘未取得预售证签订《认购书》仍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7 21:53
标题: 楼盘未取得预售证签订《认购书》仍有效
2005年7月10日,广州市民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恺撒庭A座某单位,并支付1万元定金,成交价为45万元;认购书注明出售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许可证办出后陈先生应在7日内付清首期房款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4月,开发商通知陈先生解除《认购书》,表示愿意退回定金并赔偿1万元。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是因为房价飞涨想收回高价再卖,拒绝解除。开发商于2006年6月诉至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楼盘未取得预售证、《认购书》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认购书》无效。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7 21:53
开发商意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方能进行销售,本案在未取得预售证时销售房屋并签订《认购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依法应为无效合同。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7 21:54
海珠区法院认为:《认购书》实际上是购房者以定金担保其将来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购书》应是预约合同的性质。对该类预约合同的订立,我国现行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故开发商要求确认《认购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认定《认购书》有效,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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