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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售楼广告忽悠人 买主有证据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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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5 21:13
标题:
售楼广告忽悠人 买主有证据能诉
2006年6月,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出资购房款220余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高档住宅小区一套三居室预售商品房。
王先生称之所以选择买这套房子,是因为他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中看到,这个楼盘有游泳池、健身馆、会所等配套设施,觉得硬件环境挺好。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宣传时,一再强调广告中承诺的硬件设施一定会在交房后半年内投入使用。
没想到,2007年11月王先生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的硬件配套设施连个影儿也没有,与售楼广告的宣传大相径庭。直到2008年5月,只有部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根本就没有游泳池、健身馆等。
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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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5 21:14
审判结果
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供了当时买房时拿到的售楼广告。
可开发商却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没有附带游泳池、健身馆等设施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赔偿王先生违约金,数额由法官根据王先生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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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25 21:15
风险提示
游泳池 健身馆承诺要写入合同
此类案件中,开发商为推销楼盘,通常在商业广告和宣传册中进行夸大其辞或虚假的宣传,天花乱坠地承诺小区硬件是如何的配套齐全。
但是,当房屋竣工后,配套设施与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而这时购房者往往由于已交付了房款而处于被动地位,开发商算定房价飞涨使购房者不会轻易选择解约退房。
开发商为规避,通常不在合同中说明有什么配套设施。更有甚者,还在合同的附件中加入 “开发商对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有解释权”的条款,以规避责任。
所以,购房人要将有游泳池、健身馆等配套设施的承诺写进合同并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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