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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劳动法中的一些细节 [打印本页]

作者: 看看    时间: 2010-2-11 20:00
标题: 咨询劳动法中的一些细节
请问汤律师《劳动法》中周六,周日加班的薪资是怎么说明的?

谢谢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12 09:51
周末加班工资是你原来工资的2倍,也可以补休假。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12 09:53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作者: 祥仔    时间: 2010-2-13 21:09
多劳多得的工作也是这样算吗?
作者: 看看    时间: 2010-2-14 08:35
马上去跟原单位讨要加班费,要不到的话就请汤律师起诉那帮狗腿子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10-2-14 10:07
你说的是不是计件工资?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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