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唐克亮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克亮在原告处从事推车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29日,被告唐克亮在原告矿井上搬运石膏时受伤,先后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邳州市中医院治疗,目前仍住院治疗。后被告唐克亮向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被告唐克亮遂向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裁决:唐克亮与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唐克亮受伤后住院期间,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09年9月9日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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