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起,我市调整3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根据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经市ZF同意,我市按照《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春节前调整发放到位。
这次养老金调整分“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两部分。
一、普遍调整部分: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32元(全省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32元。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提高15元;15-19年的,提高18元;20-24年的,提高21元;25-29年的,提高24元;30-34年的,提高27元;35年以上的,提高30元(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退职人员每月提高15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分下列4种,对同时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潘智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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