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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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为六百七十元 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劳保局发文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市执行省确定的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从本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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