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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快讯] 我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将新生儿的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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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6: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将新生儿的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发布日期:2009-12-15 来源:市劳保局 浏览次数:36 作者:周学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下半年,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其调整的重点和亮点是,新生儿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纳入报销范围。
        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正常分娩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400元,400元至3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70%,3000元以上至40000元支付50%。
        另外,此次调整统一了企业和事业生育保险保险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围产期和临产前的检查费用报销标准也有所提高,分别调至250元、150元。
         对2009年8月1日以后生养的,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费等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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