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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可否构成犯罪?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2-24 14:03
标题:  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可否构成犯罪?
 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可否构成犯罪?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2-25 09:45
案情:
    被告人汤某某与其妻子许某某在徐州某航运公司船队工作,负责驾驶驳船。2007年6月2日,船队沿京杭运河运输货物,在某船闸下游水域待闸。6月4日下午3时许,在该船船头左边第二个锚桩附近的甲板(无护栏)上,汤某某因琐事与许某某发生争吵,并争夺许某某手中的50元钱,致许某某失去平衡,跌落水中。许某某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汤某某会游泳却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其它船员发现情况,从河底将许某某打捞上来,许某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某某系溺水死亡。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2-25 09:46
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据此可以推出,夫妻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此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汤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因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的,先前行为人有救助义务。不予救助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落水者一般不会立刻死亡,只要救助及时完全能够生还。汤某某基于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应当对其妻子进行救助而不予救助,甚至不予呼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汤某某在本案中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作者: 祥仔    时间: 2009-1-2 16:13
我认为,夫妻另一方,要尽自己最大努力救另一方!即使感情破裂了~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9-1-2 16:35
1)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2)先前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的,先前行为人有救助义务。
本案中,许某某跌落水中是因为汤某某争夺许某某手中的50元钱,致许某某失去平衡所致。况且汤某某会游泳有救助能力和救助条件。应该说,许某某的死亡与汤某某的先行行为极其不作为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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