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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2008年11月27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兴化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四年来,市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有关法规,还有一定的差距。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要加大规划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市政府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大力宣传规划法规和城乡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让遵守规划法、尊重城乡规划成为每个政府机关、每个城建开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自觉行为。要尽早筹建兴化城市规划展示馆,让广大人民群众直观体验城市规划的内容,感受城市建设的成就,增加规划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要继续深化城乡规划的修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市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尽快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尚未完成编制的应编规划,今后确定年度城建项目时要依照城乡规划进行。要增强乡镇对编制村镇详细规划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镇区和村庄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要研究城市的发展方向,注重规划修编的前瞻性,在规划中要对今后的发展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预测性安排,为城市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尽量避免重复建设现象的发生。要从“以民为本”的原则出发,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充分反映广大市民最迫切的需求,对广场、绿地、停车场和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加大政府投入,依法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3.要严格按照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执行机制。
要依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城乡建设,不断完善规划的决策、执行机制。对依法批准后的规划,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政府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向省政府报批;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在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时,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及规划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听证、论证。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使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更好地步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及时有效处理违反规划的行为,保证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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