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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房楼梯未设护栏借宿人摔死 承租人是否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10 10:38
标题: 出租房楼梯未设护栏借宿人摔死 承租人是否担责
「案情」

   廖某将自有楼房中的部分空闲房间用于出租,该楼房的楼梯均未安装护栏。2008年4月,赵某向廖某承租了四楼的一间房。2008年7月29日晚,周某在赵某承租房内借宿,次日凌晨五时许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向地面,不治而亡。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13 08:18
廖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将楼梯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用于出租的行为,确实对他人人身的安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本案中,周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廖某未安装楼梯护栏造成的,这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廖某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赵某,允许周某到其承租房内借宿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楼梯的护栏安装与否,与作为承租人的赵无关。对此赵某也不存在过错,因此赵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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