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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玩童水坑洗澡丧命 施工方是否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5 15:18
标题: 玩童水坑洗澡丧命 施工方是否担责?
某建设工程处在施工后,遗留下一长约3米、宽2米、深1.5米周壁陡峭的水坑。一天下午,住在周边村庄的儿童战某某到该水坑内洗澡时,不幸溺水死亡。其父母多次交涉未果,遂决定向法院起诉。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5 17:21
某建设工程处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其未在遗留下的水坑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对该儿童的溺水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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