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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打印本页]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4 08:19
标题: 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张某是小学二年级学生。4月28日下午,张某所在的班级上了两节课后提前放学(正常下午上三节课,放学时间为16:45分)。张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学校围墙东南处玩耍,发现树上有鸟窝,一名同学欲爬上未果,张某便爬上掏鸟窝,不慎从树上摔下。经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上帝de指纹    时间: 2008-11-4 08:40
钱又不给我。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5 15:01
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导致张某因脱离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之下而发生爬树摔死这一事实,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 ljz124822520    时间: 2008-11-5 15:43
有点深奥```
作者: 汤律师    时间: 2008-11-5 17:16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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