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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赋予县(市)更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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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2 21: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赋予县(市)更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一是调整用地计划、资金管理体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县(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点供指标,由省直接向县(市)下达。按规定应当分配给县(市)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资金、信息化建设资金等,由省直接向县(市)拨付。二是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调整等事项,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厅审核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科技、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申报,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省厅审批。由省厅委托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事项,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厅审批。三是改进日常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业务和政策问题的请示文件可以直接报送省厅。(徐兴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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